东莞理工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18-9-2 14:27: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学校监察处、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东莞理工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819

    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东莞理工学院法国国立工艺学院联合学院”具有独立招生代码:71819;

    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的粤台高等教育合作办学项目“东莞理工学院粤台产业科技学院”具有独立招生代码:61819。

    第五条  学校地址、邮编:

    松山湖校区: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大学路1号,邮编:523808;

    莞城校区: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学院路251号,邮编:523106。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东莞理工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东莞理工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东莞理工学院法国国立工艺学院联合学院(代码:71819)的学生在中法双方院校同时注册学籍,本科学习期间可前往法国国立工艺学院交流学习。学生满足毕业条件、通过论文答辩后将获得东莞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法国国立工艺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东莞理工学院粤台产业科技学院(代码:61819)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根据自愿原则赴台湾相关专业合作高校学习一年,所修学分东莞理工学院予以认定,学生符合毕业、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东莞理工学院学历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为委员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任组长、学校办公室、监察处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小组日常工作由监察处负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在广东省外录取批次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生源质量调控等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录取工作体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各生源省的政策和规定,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本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等因素,对考生进行择优录取。

    个别专业对考生的视力、听力、身高等有明确要求的,已在招生目录中注明。

    第十八条  学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等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之间,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已投档至学校的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一条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排位顺序,优先录取排位靠前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排名方法按顺序录取。安排专业时,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外招生中,音乐学(音乐教育)招收音乐类统考的考生;音乐学(舞蹈)招收舞蹈类统考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占40%;术科成绩占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广东省录取的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学生,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或以上等级。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广东省录取的音乐类本科层次学生,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或以上等级。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广东省录取的体育类本科层次学生,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或以上等级。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选科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在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学校在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要求选测科目的等级是BB或以上,必测科目等级是4C1合格或以上,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原则上应取消入学资格,或视情况转至无限制条件的专业学习。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按省市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如下:

    普通类:理科专业每生每年5190元(人民币,下同),文科专业每生每年4590元,外语专业每生每年5190元,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每生每年8000元,体育专业每生每年5190元,艺术专业每生每年8000元。

    东莞理工学院法国国立工艺学院联合学院(代码:71819)学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2000元,学生本科阶段前往法国国立工艺学院交流学习,不需额外缴纳学费。

    东莞理工学院粤台产业科技学院(代码:61819)在本部学习期间执行普通类学费标准。学生赴台学习一年,学费、住宿费、学杂费等由台湾合作学校根据其相关标准收取(2018年台湾合作高校的学费收费标准约为每人每学年22000—30000元,生活费、住宿费、学杂费未计入)。

    住宿费: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分配,原则上学习期内不做变动。根据不同住宿条件,松山湖校区每生每学年1000—1500元,莞城校区每生每学年900—1500元。

    学生前往法国国立工艺学院、台湾合作学校学习期间的住宿费根据其规定收取。

    如上级规定收费有调整,则按新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八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政策,具体的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新生奖学金:

    2018年全国普通高考考生,第一志愿组填报东莞理工学院(不含征集志愿),获录取且正常报到,根据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广东省内,文科排名前6000名、理科排名前36000名的,每生奖励人民币40000元,分4年平均发放。

    (2)在一二本分批次招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文、理科考生中排名第一且超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本批次分数线的,每生奖励人民币10000元,一次性发放。

    (3)一二本批次合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广东省),录取的文、理科考生中排名第一且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排名前10%的,每生奖励人民币10000元,一次性发放。

    杨振宁奖学金

    由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最高奖励每人8000元、每团队20000元。

    3.优秀学生奖学金

    (1)学校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最高奖励每人2000元。

    (2)企业奖学金:光大奖学金、康华奖学金、新世纪奖学金、鸿发慈善奖学金、岭南园林奖学金、李小瑶奖学金、方润华奖学金、方谭远良奖学金、种子奖学金、新维思奖学金、东莞得利钟表有限公司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东莞外商协会奖学金、驰鹏奖学金、百安石化奖学金、雏鹰基金奖学金、华诚奖学金、95届校友奖学金、东莞青旅奖学金、万善励志奖学金、冷阳奖学金、冠力环保人才奖学金、广东长盈奖学金等,最高奖励每人10000元。

    4.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按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发放,每年最高每人发放3000元。

    (2)企业助学金:春添成长助学金、万善助学金、李小瑶助学金等;资助金额最高每人5000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完成学业。

    5.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最高每人每年8000元。

    6.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在校期间由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7.勤工助学、困难补助

    学校设立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不让一名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2861919

    传    真:0769—22861918

    电子邮箱:zsjy@dgut.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dgut.edu.cn

    招生网址:http://xsc.dgut.edu.cn/zsw/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监察处

    监督电话:0769—22861983

    传    真:0769—22861983

    电子邮箱:jcc@dgut.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适用于学校2018年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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