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海学院招生录取规则

更新时间:2018-9-9 8:01:41

广州航海学院招生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录取先按 “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

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高考总分相同时:高考总分有对应排位的,排位前者优先录取;高考总分没有对应排位的,比较单科成绩高低,文科类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类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美术类专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投档原则进行投档。进行专业分档时,投出的考生档案按照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综合分,按照综合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考生专业填报顺序和综合分都相同时,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特殊专业、外语语种的要求:

(一)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考虑到岗位工作与专业的性质特点,请女生慎重报考。学校其他专业【含轮机工程(陆上)、船舶电子电气工程(陆上)】均为男女兼招。

(二)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但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毕业生需通过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理论考试项目中的专业英语考试,方可上船工作,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一)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二)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考生的选科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要求:选测科目成绩为BC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为4C1合格。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参考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排序,优先录取的等级顺序为:A+A+→A+A→A+B+→AA→A+B→AB+→A+C→AB→B+B+→AC→ B+B→B+C→BB→BC。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学校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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