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规则

更新时间:2018-9-21 13:29:48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普通高考(文理类、美术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均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第二十三条 专业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成绩排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有填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普通高考和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时,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志愿服从调剂情况,调剂至有剩余计划专业进行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录取时,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志愿服从调剂情况及专业证书符合原则,调剂至有剩余计划专业进行录取。原填报志愿时不服从专业调剂,但在录取前向我校提交书面申请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经学校研究同意,可作专业调剂处理。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考美术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总分,合成总分=(高考文化成绩/750×0.4)+(术科统考成绩/300×0.6),按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录取,当合成总分相同时且符合录取条件则同时录取。

第二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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