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乐学院招生录取规则

更新时间:2018-9-24 8:22:46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音乐类录取。各专业投档比例设置按照各省(区、市)招办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及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为保证招生质量,专业考试结束后,我校将统一对专业成绩进行复核,所有考生的专业成绩复核无误后方为有效成绩。

  第二十二条 我校是教育部规定的自主划线院校之一。广东省考生报考音乐学(音乐教育、社会音乐管理)专业执行广东省音乐类本科线,其余专业将根据各省生源情况自主划定专业分数线和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考生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如达到我校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经政审体检合格,将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及投档情况,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具体如下:

  (一)除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专业外,报考其余各院系(专业)的基本乐科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资格线。

  (二)我校所有专业文理兼招,文理统一划线。

  (三)华侨、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在专业课、文化课成绩均达到我校要求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具体录取细则

  (一)音乐学专业

  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60+(高考文化成

  绩÷文化课满分)×40

  (二)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录音艺术专业、艺术与科技专业、舞蹈学专业

  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70+(高考文化成

  绩÷文化课满分)×30

  (三)音乐学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录音艺术专业、艺术与科技专业、舞蹈学专业

  综合分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如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四)音乐表演专业、表演(音乐剧)专业

  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基本乐科成绩高的考生;如基本乐科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五)舞蹈表演专业、舞蹈编导专业

  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如高考文化成绩相同,优先录取语文单科成绩高的考生。

  (六)音乐教育面向全国招生,考生均须参加声乐和器乐的科目考试,其中器乐,广东省仅招钢琴、长笛、单簧管、萨克斯、小号专业考生;非广东省仅招钢琴、长笛、单簧管、双簧管、大管、萨克斯、小号、长号、圆号专业考生。

  我校术科类(音乐)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五条 其他录取细则

  (一)不同专业之间的专业课考试成绩不能通用。

  (二)原则上不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三)非广东省考生如所在省(区、市)要求参加艺术统考,则考生应按规定参加统考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六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考生,要求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含)以上等级。

  第二十八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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