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9-29 11:18: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州工商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3714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花都校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海布光明路5号;邮政编码:510850
三水校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三花公路中23号;邮政编码:52813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工商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州工商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投档总分(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分数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分数排在后面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据各省的排名方法按顺序录取。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使用的术科成绩,我校设点校考的省份使用校考术科成绩,没有设点校考的省份使用各省术科统考成绩。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综合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综合分排在后面的考生。综合分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高低顺序排名。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
艺术类具体录取细则如下:
(1)凡报考我校艺术类的考生,文化成绩分数线按各省划定的出档线执行。
(2)普通高考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在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浙江的选科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在该省的录取原则按照在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要求选测科目的等级是CC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是4C1合格及以上,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参见各省专业目录。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监督电话:020-86929675
电子邮箱:buduli@163.com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6914402、86929603
传 真:020-86929603
电子邮箱:gzgszb@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gzgs.org.cn
招生网址:http://www.gzgs.org.cn/zsb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州工商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工商学院2018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州工商学院授权广州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州工商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3714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花都校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海布光明路5号;邮政编码:510850
三水校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三花公路中23号;邮政编码:52813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工商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州工商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投档总分(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分数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分数排在后面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据各省的排名方法按顺序录取。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使用的术科成绩,我校设点校考的省份使用校考术科成绩,没有设点校考的省份使用各省术科统考成绩。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综合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综合分排在后面的考生。综合分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高低顺序排名。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
艺术类具体录取细则如下:
(1)凡报考我校艺术类的考生,文化成绩分数线按各省划定的出档线执行。
(2)普通高考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在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浙江的选科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在该省的录取原则按照在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要求选测科目的等级是CC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是4C1合格及以上,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参见各省专业目录。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监督电话:020-86929675
电子邮箱:buduli@163.com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6914402、86929603
传 真:020-86929603
电子邮箱:gzgszb@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gzgs.org.cn
招生网址:http://www.gzgs.org.cn/zsb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州工商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工商学院2018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州工商学院授权广州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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