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奖学金、勤工助学政策
为奖励报考我院的优秀高中学生,鼓励他们勤奋学习,全面发展,为我院人才培养工作奠定良好基础,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报考条件,在广东省参加高考,并被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二、奖学金金额每生共计20000元,分四学年发放,每学年5000元。三、获奖基本条件(一)第一志愿组A志愿报考我院;(二)成绩达到广东省2本线以上;(三)正式录取,并注册新生中成绩排名位于文科类前10名、理科类前10名(以排位为准)。四、奖学金发放管理(一)新生奖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第一学年奖学金在新生入学注册后一个月内发放,其余奖学金在第二、三、四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发放;(二)凡学生中途转、退学的,取消转、退学以后各学年新生奖学金额度;第一学年中途转、退学的,学生需退还已发放的奖学金;(三)凡学生中途休学的,暂停休学学年奖学金额度;复学后,继续按相应的奖学金额度发放;(四)在读期间,凡有违法行为或因违反学院有关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新生奖学金资格。五、附则(一)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9月起执行,二○○六年三月九日吉大珠字【2006】21号文发布的《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关于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规定》停止执行。(二)本实施办法由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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