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2 13:27:05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623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广从北路72号;邮政编码:5109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考生的信访、申诉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六条 学校安排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为了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计划为本科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线生源和分数线以上考生投档情况,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适当使用本科预留计划录取已投档并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美术类、音乐类等)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美术类以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文化课成绩占40%、术科成绩占60%),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投档原则进行投档。专业录取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按术科统考分数高者优先录取(术科统考分数相同时,按文化课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摄影、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根据专业测试成绩,发放相应“专业测试合格证”。取得合格证的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可报考我校。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在思想政治考核合格、体检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省规定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在专业测试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报考本院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的考生按规定参加考生所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考(术科分);我院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术科分)。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内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在广东省内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专业需要,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报考者,要求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体态匀称。女性身高158cm米以上,男性身高170cm以上,声带状况良好、口腔等各发音器官无缺陷,无色盲、色弱、夜盲,矫正视力4.8以上。(因用人单位可能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色弱的考生慎重报考,特征要求:不招色盲;请男生身高<170cm、女生身高<158cm的考生慎重报考,优秀考生的身高要求可适当放宽。)摄影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夜盲(因用人单位可能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色弱的考生慎重报考,特征要求:不招色盲)。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专业特征要求:不招色盲。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英语、日语、商务英语、翻译、汉语言文学、传播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物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金融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会计学、财务管理29800元/学年;风景园林、服装设计与工程、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39800元/学年;播音与主持艺术、摄影、广播电视编导49800元/学年,会计学(国际会计)38800元/学年。
住宿费:六人间3000元/学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件者可申请:1.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在校期间由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金额为每年8000元。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3.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下发名额发放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年。4.学院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25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800元。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分管校长办公室
联系人:何建平
监督电话:020-87983000
传真:020-87975122
电子邮箱:2084272814@qq.com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00-12623
传真:020-87975122
电子邮箱:494008868@qq.com
学校网址:http://www.scauzhujiang.cn/
招生网址:http://www.scauzhujiang.cn/zsb/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8年2 月28日由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适用于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2018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委托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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