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3-20 12:49:27
江苏省生源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根据江苏省相关规定划定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报考院校代码为1113的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修科目测试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合格;报考院校代码为1123、1504的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修科目测试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合格;报考院校代码为1613的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修科目测试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合格。部分专业对选测科目有要求,详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选测科目信息,或者访问学校本科招生网。
第十二条 学校对进档的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中出现一个A+加2分,出现两个A+则加5分。进档考生按加分后的总分参加专业投档。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第1、2专业志愿不设级差,第3、4、5、6专业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1分、1分、1分、1分。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如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再相同,则结合综合素质评价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是江苏省教育厅批准的拥有综合评价录取招生权的院校之一,对参加学校综合评价录取并取得入选资格的考生,须按要求填报学校综合评价志愿,方可享受优录政策。综合评价考生录取按《南京中医药大学2019年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五条 对江苏省在招生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各类优秀生、特长生及执行相关照顾政策给予加分的考生,学校予以认可。
第十六条 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的录取,按教育部、省教育厅的规定和学校的招生办法执行。
第六章 江苏省以外地区生源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规定划定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同志愿情况下若考生的投档分相同,则比较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分;如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分相同,则比较语文、数学两门总分之和。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中西部协作计划、对口援疆扶贫定向培养招生计划的录取,按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和学校的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对所在省(市、自治区)在招生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优秀生、特长生及其它照顾政策给予加分的考生,学校予以认可。
第二十一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照已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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