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4-23 9:47:44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我校录取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自治区),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上尽量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的,调整录取到第二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第二专业志愿的,调整录取到第三专业志愿,以此类推。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到相关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对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市、自治区),采用“志愿清”的录取原则,优先安排所有进档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专业志愿相同时优先录取高分考生。当第一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方录取其他志愿报考的考生。考生所报专业已满,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关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艺术类录取分为三大类:美术类(含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美术学、数字媒体艺术)、音乐类(含音乐学、音乐表演)和编导制作类(广播电视编导)。
河南省:文化课考试及专业课考试成绩均达到控制分数线,依据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文化课成绩也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英语顺序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外省:文化课考试和专业课考试成绩均达到所在省控制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总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文化课成绩也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英语顺序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考试成绩均采用当地省(市、自治区)艺术统考成绩。
第十五条 我校认可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加分分值在投档、分专业时均适用。
第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组织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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