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6-21 15:01:25
第一章 总则
青岛工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工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工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工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995
第六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同时举办专科教育。
第八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九条 人才培养定位: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条 办学目标:建设成为“学生喜欢、教师热爱、社会认可”的优质民办本科高校。
第十一条 服务面向定位:立足青岛,面向全国,重点服务山东和新疆地区,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二条 办学理念:学校以学生为本、办学以教师为本、教育为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 校训:胸怀天下,造福人类。具体诠释为:健康快乐,积极向上;宽容豁达,兼济天下;全球思维,国际视野,为自身以外的人和环境释放正能量。
第十四条 颁发证书: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达到要求的本、专科毕业生可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授予青岛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办学历程
第十五条 传承发展,合作办学。青岛工学院前身为2005年建校的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是由中国海洋大学申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属的青岛伊力特德泰科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举办的独立学院,是山东省唯一由“双一流”高校申办的独立学院。2005年到2011年独立学院办学阶段,学校较好地传承了中国海洋大学纯正优良的学风、求真务实的教风和严谨规范的校风,为转设独立办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十六条 转变机制,独立办学。为落实教育部关于鼓励独立学院转设办学的政策精神,2011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更名为青岛工学院,是山东省第一所成功转设的独立学院。转设后学校走上了独立自主地发展道路,在传承母体高校优良办学传统和巩固独立学院办学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扎根地方,面向全国,培养满足生产服务一线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本科人才。
第十七条 以评促建,规范办学。2012年,学校申请参加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经过4年的艰苦奋斗,于2016年顺利通过了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通过评估,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进一步完善教学运行管理流程和质量标准,全面建立起了本科教学运行保障和监控体系,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章 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 扎根青岛,借力发展。学校所在地青岛是山东省经济中心、中国沿海重要中心城市、滨海度假旅游城市、国际性港口城市、国家重要的现代海洋产业发展先行区、一带一路新欧亚大陆桥经济走廊主要节点城市和上合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所在地。学校所处位置交通便利,距离胶东国际机场、高铁站、地铁8号线约20公里,为广大学子在校学习、生活及毕业后成家立业提供了先天的区位优势。学校占地面积1046.29亩,各项学习、生活设施完善。建筑面积28.1万平方米。拥有各类教室333间;建有省级BIM(建筑信息模型)实验中心,4间智慧教室,4个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科研设备总价值为8842.97万元。图书馆拥有纸质图书120万册,电子图书16万册,引进了中国知网等数据库。校园网络覆盖全校,拥有通识课程及专业课程的网络教学平台。学校拥有2640平方米的含羽毛球、乒乓球、健身等场地的体育馆,另有54653平方米含标准塑胶运动场、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排球场的体育运动场所。学校拥有75346平方米的标准学生公寓,8618平方米的学生餐厅(含清真餐厅)。
第十九条 围绕产业,科学布局。学校作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地方本科高校,学科专业设置紧紧围绕山东省、青岛市高端制造、信息技术、智能建筑等重大产业需求,开设39个本科专业及13个专科专业。其中本科工学类专业22个,文学类专业5个,管理学类专业9个,艺术学类专业2个,经济学类专业1个,基本形成了以工学类学科专业为主,管理学、文学和经济学等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布局。其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国际商务和能源与动力工程6个专业是“山东省民办本科高校优势特色专业”;通信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与能源与动力工程4个专业入选山东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第二十条 全员育人,学生为本。学校坚持办学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建立起从学生入校到毕业、从校领导到一线教职工、从知识传授到育人成才的全过程、全员、全方位育人体系,围绕每名学生,构建起由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导师、学长、班长班委组成的“六维一体”育人模式,保障学生成人成才。学校现有教师595人,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教师179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教师403人。学校面向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2024人,其中本科生10571人。学生现承担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37项,校级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课题107项。截止2019年底,在校学生发表论文105篇,获得校外学科竞赛国家二等奖10项、三等奖12项,省级一等奖39项、二等奖79项、三等奖95项。学校开拓了大学生赴国外社会实践项目以及多种多样的寒暑假游学活动等,先后与澳洲南十字星大学、日本神户国际大学、泰国博仁大学、西班牙萨拉戈萨大学等高校,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交流办学。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青岛工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三条 青岛工学院党委、纪委和监事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2020年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参考中学阶段体检结果,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二十七条 根据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第二十八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按“分数优先”方式进行专业安排, 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采取“专业志愿清”方式进行专业安排。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当考生高考总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中学阶段体检结果相同时,各专业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和外语成绩较高的考生。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普通类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均为C以上,同一专业志愿内考生专业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其他省份高中学业水平测试要求合格以上。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经有关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签发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至被录取考生。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的渠道、学校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及时公布。
第三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日语、德语专业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统考外语语种为本专业的考生;非外语类专业不限制统考外语语种。
第三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章 收费、退费政策
第三十四条 学校面向全体本、专科学生实施学年学分制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学类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23000元/生,工学类省级优势特色专业、信息安全专业学费每学年25000元/生;文学类、管理类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21000元/生,文学类、管理类省级优势特色专业、汉语言文学专业学费每学年22000元/生;艺术类专业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每学年25000元/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有13个专科专业,空中乘务专业学费每学年20000元/生,其余专科专业学费每学年15000元/生。
第三十七条 除学费外,学校按标准收取住宿费。学生教材费、生活费等费用自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或参军,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最新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化,按照学校提前面向社会公示。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规定,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可以获得学费补偿,学费标准按录取时的收费标准计算,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三十九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四十条 为落实中央精准扶贫政策,学校针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开展助学扶持,扶持方式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校内外勤工助学等。
第四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共三档)和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第九章 其他事宜
第四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采取入学测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入学校的新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校外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予以追究。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青岛工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青岛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2.邮政编码:266300
3.咨询电话:0532-82285001
4.传真号码:0532-82285180
5.电子邮箱:zhaosheng@qit.edu.cn
6.官方网站:http://www.qi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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