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学院录取原则

更新时间:2020-8-20 20:21:06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山东工商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

 

第十六条  山东工商学院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投档比例提档。

 

第十七条  山东工商学院实行专业(类)招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对进档考生按高考分数由高到低,依次按照考生所报志愿确定录取专业(类)。在考生分数相同的情况下,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具体要求的则从其规定;若无则按文科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科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的规则进行录取,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在江苏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

 

第十八条  对部分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录取原则根据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和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日语,其他专业考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俄语、日语。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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