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9-14 9:43:48
录取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体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电子档案综合信息和考生成绩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依各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学校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七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
1.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要求为前提进行录取。
(1)按专业(类)投档的省份,在投档考生中,学校按考生专业志愿录取。
(2)按学校(或专业组)投档的省份,在投档考生中,学校按投档成绩高低依次遵照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如出现专业志愿人数多于计划数,且考生投档成绩和志愿顺序均相同的情况,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成绩高低顺序满足专业志愿,再相同将依次比较单科成绩。
2.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执行相关省(市、区)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
3.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按照其省(市、区)的规定的录取。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复查,凡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公布及入学通知书邮寄:考生可通过生源省(市、区)公布的录取结果查询渠道及学校招生信息网进行录取查询。被录取考生的入学通知书,由学校寄往考生填报志愿时要求寄往的地址和收件人处(若地址、收件人或联系电话有变更,请及时与学校招生工作部联系告知,联系电话:0535-2923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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