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9-14 16:23:32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 学校对于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招生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征集志愿,若征集志愿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
第十六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并按照加分后的成绩录取专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2020年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录取。
第十七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专业,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根据考生投档分数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志愿调剂,将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如果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作退档处理。录取专业时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择优录取;若无成绩排序规则,依次参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对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必测科目等级为4C、技术科目为合格。普通类录取专业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录取专业时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照江苏省年度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中成绩排序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原则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在浙江省、山东省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投档考生必须符合学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按照每一个专业作为一个投档单位进行专业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海南省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5%以内,投档考生必须符合学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学校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专业,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根据考生投档分数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志愿调剂,将调剂到所报专业组内招生计划未满专业;如果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作退档处理。录取专业时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择优录取;若无成绩排序规则,依次参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在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照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专业,当考生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参考省级专业课统考成绩择优录取专业,如若省级专业课统考成绩仍相同时,依次参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家专项、高校专项、高水平运动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南疆单列计划、新疆协作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侨等类型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学校相关规定和招生简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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