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9-15 21:27:05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招生的政策法规,遵循 “公平竞争、公证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报考考生人数及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确定我校在当地的调档比例。艺术类专业调档比例根据各省相关政策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学校根据各省公布的投档模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实施专业录取。在专业录取人数已满,进档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都无法录取的情况下,愿意调剂的考生在综合考虑其专业志愿、科目成绩、特长及体检等因素后,择优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十七条 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学校所有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达到所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线。
第十九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原则上按照总分排序,若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理科参考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文科参考外语、语文单科成绩。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所在省份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如所在省份是学校自定义,则按照文化分和专业分各占一定的比例录取,计算方式为: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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