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2020年招生简章

更新时间:2020-9-20 8:33:05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考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规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国家院校代码13253;湖北招生代码3167)。

 

第三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环岛路一号(邮编430205)。

 

第四条  学校招生办电话:027-81300007;录取期间电话:027-81300105 81300122  81300133  81300155  81300166  81300177

 

第五条  办学性质和办学层次:由武汉体育学院主办、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

 

第六条  学历证书种类: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授予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贯彻上级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对招生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作为招生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为学校招生宣传和计划编制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起草招生方案;分解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等。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录取新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外语。

 

第十二条  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体育类统考专业的录取规则:体育类专业(体育教育、休闲体育、运动康复、学前教育)考生须参加考生所在省市区体育专业统考,文化及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相关省市区招生办统一划定,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当地招生部门的安排执行。对于有统一投档原则的省市区,认可相关省市区投档原则投档,在文化和专业都合格的投档考生中,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无单科要求;对于没有统一投档原则的省市区,在文化和专业都合格的考生中,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对于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无单科要求。

 

艺术类统考专业的录取规则:艺术类专业(舞蹈表演、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考生须参加考生所在省市区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文化及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相关省市区招生办统一划定,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当地招生部门的安排执行。对于有统一投档原则的省市区,认可相关省市区投档原则投档,在文化和专业都合格的投档考生中,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无单科要求;对于没有统一投档原则的省市区,在文化和专业都合格的考生中,艺术类专业(舞蹈表演、舞蹈学)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对于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无单科要求,艺术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对于投档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无单科要求。

 

艺术类校考专业的录取规则:江西省舞蹈表演、山东省舞蹈表演专业、山东省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须参加武汉体育学院艺术类校考,我院认可武汉体育学院相应专业合格证书,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当地招生办统一划定,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当地招生办的安排执行。山东省舞蹈表演专业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按照高考文化分与校考专业成绩相加排序录取。

 

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经济学、新闻学、英语、网络与新媒体、体育经济与管理)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相关省市区招生办统一划定,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当地招生部门的安排执行,我院按照高考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新生无男女比例和应届、往届生限制。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公布的投档模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实施专业录取。在专业录取人数已满,进档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都无法录取的情况下,愿意调剂的考生在综合考虑其专业志愿、科目成绩、特长及体检等因素后,择优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

 

第十六条  我校学费及住宿费等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审核通过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由学校学工部(处)招生办公室。

 

第十八条  不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第十九条  不擅自突破计划规模或无计划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第二十条  不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或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不违反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不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第二十三条  不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采取违规手段恶性抢夺生源;

 

第二十四条  不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学工部(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热忱欢迎广大考生和家长前来咨询、报考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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