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科技大学录取规则

更新时间:2020-9-22 8:39:02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本校按物理学类录取,学生在大学一、二年级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社会需求再选择专业。

 

第十八条  本校采用基于高考的综合评价录取模式。考生须报名参加本校自行组织的能力测试。能力测试包括机试和面试(在上海、浙江仅举行面试),测验考生批判性思维和逻辑思维能力、想象力、洞察力以及灵活运用知识创造性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进入面试的考生取得参加本校组织的体育科目测试的资格,该测试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本校不设投档比例,凡参加本校能力测试并在相应批次的志愿栏中填报本校且达到第一批本科投档分数线(或一段线、自主招生控制线,广东省高分考生优先投档线)的考生,全部调阅档案。

 

第二十条  综合评价录取:高考成绩(折算成百分制)占综合成绩的60%,本校组织的能力测试成绩占30%(机试占25%、面试占5%;上海的面试成绩占30%;浙江的面试占27%的分值,综合素质评价占3%),高中学业成绩占10%(3%为综合素质评价、7%由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浙江的高中学业成绩均由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按考生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如     综合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综合成绩、高考成绩都相同,则按本校能力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普通高考录取:按照考生高考投档分数(不含各类政策加分)进行录取,分数相同时,按单科顺序“数学-理综(物理)-语文-外语”的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未被录取时,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校招生仅限已参加本校能力测试的高中理科毕业生(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考生须符合本校选考科目要求)。广东省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3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江苏省考生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B。

 

第二十三条  本校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考虑到学校大多数课程均为英语教学并使用原版英文教材,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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