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9-30 13:02:38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安大学所有专业录取,在未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法学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第一批次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安大学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关于本科招生的调档要求,确定调档比例。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为100%。
第二十六条 对进档考生,公安大学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若第一次投档生源不足,剩余计划将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录取规则及确定专业方法与前款规定一致。
第二十七条 公安大学在进行录取和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和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和外语成绩;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选考3科总分。
第二十八条 公安大学在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若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含)。学校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
第二十九条 报考涉外警务专业的考生,其外语成绩须达到外语单科总分的70%及以上。
第三十条 公安大学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市)和有特殊录取要求省(区)的录取规则为: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有关规定和学校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与录取规则。
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在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为须AB以上(含AB),对进档考生执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安大学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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