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警察学院录取规则

更新时间:2020-9-9 16:47:16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在各省(市)规定的时间内填报志愿。报考我校公安类本科专业的贵州省考生须在本科提前批次填报志愿,报考我校非公安类本科专业的考生,在本科志愿栏填报。


第十九条  学校公安类专业招生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非公安类专业录取安排在普通本科批次。报考我校的省外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次时间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同志愿下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进行录取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科(理科)综合和外语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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