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录取原则

更新时间:2020-10-4 21:21:51

中国音乐学院录取原则


系别

专业(招考方向)

录取原则

音乐学系

音乐学(音乐学理论)

线上考试合格且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高考成绩折算分”从高到低顺序依次录取。“高考成绩折算分”相同时,按照线上考试排名顺序依次录取。

音乐师范


教育中心

音乐学(音乐教育声乐特长)

音乐学(音乐教育钢琴特长)

艺术管理系

音乐学(音乐管理)

音乐师范


教育中心

音乐学(音乐教育师范声乐特长)

线上考试合格且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方式,按“高考成绩折算分”从高到低顺序依次录取。“高考成绩折算分”相同时,按照线上考试排名顺序依次录取。

音乐学(音乐教育师范钢琴特长)

作曲系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作曲)

线上考试合格且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现场考试排名顺序依次录取。

声乐歌剧系

音乐表演(中国声乐)

音乐表演(中国歌剧)

管弦系

音乐表演(管弦乐器演奏)

音乐表演(管弦实验班)

国乐系

音乐表演(中国乐器演奏)

钢琴系

音乐表演(钢琴)

音乐表演(电子管风琴)

音乐表演(钢琴实验班)

指挥系

音乐表演(指挥)


高考成绩折算分=考生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文、理)x100


第十六条 说明


1.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自主招生控制分数线或自主招生录取参考线划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浙江省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普通类第一段分数线划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普通类第二段分数线划定。对于艺术类考生无文理分科的省份,参考较低科类分数线执行。


2.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若设有两批(类)或以上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除标明我校所属批、类外,以高线为准。


3.对于艺术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满分与普通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满分不一致的省份,进行折算比较。


4.海南省考生高考成绩按照标准分计算。


第十七条 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办法


1.音乐学(音乐学理论招考方向、音乐教育声乐特长、音乐教育钢琴特长、音乐教育师范声乐特长、音乐教育师范钢琴特长招考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且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2.音乐学(音乐管理招考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且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其中,高考外语科目成绩不低于90分(150分制)。


3.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作曲招考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且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4.音乐表演(指挥招考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且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5.音乐表演(中国声乐、中国歌剧、中国乐器演奏、钢琴、电子管风琴、钢琴实验班、管弦乐器演奏、管弦实验班招考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第十八条 录取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学校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2.外语科目成绩要求:音乐学(音乐管理招考方向)高考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90分(150分制)。


3.体检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中的有关规定。


4.师范生体检要求:报考考生应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5.师范生签约: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师范生培养与管理的意见》(京教人〔2016〕22号)文件要求,师范生入学前,须与学校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


6.师范生就业:师范生就业政策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师范生培养与管理的意见》(京教人〔2016〕22号)执行,毕业时在全市基础教育系统双向选择就业,毕业后从事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含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审核注册的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学历教育机构)满五年以上。师范生违反教育协议的需要缴纳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用(含免缴的学费、取得的生活补助等),具体标准参照《关于对违反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者追缴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教财〔1998〕018号)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当年考试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剩余计划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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