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10-20 16:57:50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三条 我校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录取,不设专业级差。
如果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被录取,但服从专业调剂的,我校将根据分数和调剂志愿调剂至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或无法满足调剂志愿)的,作退档处理。
各批次首次投档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完成计划,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和缺额,进行“征集志愿”录取。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护理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录取无该专业志愿(含调剂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对同分考生,首先比较生源省份考生高考位次为准,位次靠前者优先录取;无排位的,则执行考生生源省份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如生源省份未做要求,则以“语文、数学、英语”先后顺序按成绩高低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不接受任何能够按正常程序投档录取的考生提出的退档要求。
第十六条 对于生源地为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地区的考生(含高水平运动队考生),选考科目必须与报考专业要求相一致。我校录取时按相应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加分与降分的政策规定,并在分配专业时计入总分。
第十八条 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考生身体情况有该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和“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所涉情况的,我校原则上不予录取。另从人才培养、就业工作岗位要求的特殊性考虑,对考生身体状况提出以下要求:
有以下情况者我校不予录取:
(一) 患色盲、色弱者(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除外)。
(二) 护理学、助产学、护理学(中外合作办学)及护理(高职)等专业女生身高未达到155cm(含)以上、男生未达到165cm(含)以上者。
(三) 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
(四) 助产学专业仅招收女性考生。
有以下情况者不宜就读我校相关专业:
(一) 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不宜报读我校医学类专业。
(二) 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宜报读我校医学类专业。
(三) 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以及面部有明显缺陷者不宜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
(四) 女生身高未达155cm、男生身高未达160cm,体弱无力及患晕血症者不宜报读我校中医骨伤科学专业。
(五)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宜报读我校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
新生入学时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我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中医学(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专业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针灸推拿(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安排在高职高专提前批录取,面向广西招生,录取规则为:
(一)按照“生源地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定向服务县(市、区)计划招生科类(文科或理科)生源。
(二)同县(市、区)内计划招生科类生源不足,但有另一科类生源的,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调剂录取另一科类生源。
(三)如定向服务县(市、区)内生源不足,则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按科类优先、分数优先的顺序调剂录取。
(四)在同一地级市内调剂录取仍未能完成计划的,在征得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缺额,进行“征集志愿”录取直至完成招生计划。
学生被录取后,须与我校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并与定向服务地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经我校审核无误后方可获得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我校同时招收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学习阶段学制为一年。
被录取的预科生到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学习一年,学习期满后我校将按《广西中医药大学预科直升学生专业管理暂行规定》分配到相关本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 我校具有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招收武术和羽毛球项目考生。按照《广西中医药大学2020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规定进行招录工作。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项目招生不安排分省分专业计划,不认可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
第二十二条 预防医学专业学生入学一年后将按照《广西中医药大学大类招生专业方向分流实施细则》分为预防医学(预防医学班)和预防医学(妇幼保健班)(30人以上成班,不足30人不分班),毕业后颁发预防医学专业毕业证书。
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生报到入学后即按学校组织的时事政治考核成绩并结合学生意向分为健康服务与管理(健康服务管理班)和健康服务与管理(医药卫生事业管理班),毕业后颁发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与一批在国内医药健康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招收高职层次中药学、药学、医学美容技术3个专业校企合作班。第一学年结束前,按学校《广西中医药大学高职校企合作班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学生的联合培养企业、毕业实习和就业等事宜。学生在校学习两年,在联合培养企业毕业实习一年,学生毕业后,由培养企业安排在本单位就业,毕业生在岗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四条 新生须按所录取专业报到入学,不予调整专业。确有转专业需求的,本科学生按《广西中医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高职(专科)学生按照《广西中医药大学高职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按《广西中医药大学本科、高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我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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