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录取规则

更新时间:2020-10-21 8:06:38

合肥工业大学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合肥校区和宣城校区均有招生计划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院校代码独立,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分别填报。分别录取。两校区之间不能互转专业。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录取时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模拟投档情况对调档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承认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加分政策(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除外),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生主管部门在教育部相关政策之外确定的地方性政策加分学校不予认可。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七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承认各省的投档规则,依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并分配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在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对于非综合改革省份,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对于综合改革省份,按我校提前公布的2020年拟在综合改革省份招生的各专业(类)选考科目范围执行,同等条件下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录取。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第十八条  江苏省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排序方式,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所录专业。学业水平选测科目成绩等级要求必须为“双B”及以上,不另加分。投档成绩相同者,比较其物理(理科)或历史(文科)科目等级,等级高者优先录取;等级相同者,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录取规则。


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录取的省份,报考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对考生所报专业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考生依照各省市相关规定投档;投档分相同的考生安排专业时依照各省市相关同分投档的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并取得2020年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资格的考生,无色盲、色弱,方可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执行生源省份投档规则及录取办法;如所在省无明确规定,学校按综合分(省统考专业分/省统考专业满分× 600+文化分/文化满分× 400)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省统考专业成绩高者优先。


 第二十条 对参加学校测试合格并经阳光高考平台公示资格认定的考生(含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按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和学校要求填报志愿。


第二十一条   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民族预科生均依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招生政策执行;港澳台侨招生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内地西藏班、新疆班高中毕业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进行。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国家专项计划”,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招生,按国家和生源省份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英语专业、印度尼西亚语限英语考生报考,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三条  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广告学专业需要美术基础,但不用加试。其中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学制为五年。


第二十四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   实行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入学时不分具体专业。入学一年后,根据专业志愿、第一学年学业成绩及学校相关规定,在所在大类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培养拔尖创新、学术精英和行业领军人物为目标的创新实验班,招生专业为学校的国家级一流专业,将在新生入学两个月内进行选拔,学生录取后学籍由原专业转入创新实验班相关专业。


第二十七条   经济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属于教育部批准纳入计划内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参加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批次录取,录取分数线不低于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或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仅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依据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该专业学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与白俄罗斯国立工业大学开展2+2 学生联合培养项目,招生专业设在宣城校区,分别为交通设备与控制工程(先进载运工具)、机械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仅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依据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进校后外语主修俄语。


第二十九条  按艺术类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按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引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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