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10-27 14:36:16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我校招生工作贯彻“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认真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肃招生纪律。
第十条 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志愿优先、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无法调剂的投档考生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须达到生源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工艺美术、环境设计、音乐学、音乐表演、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专业课成绩使用生源地统考或联考成绩;舞蹈表演专业的专业课成绩在内蒙古自治区内使用内蒙古民族大学舞蹈学校考成绩,在区外使用生源地统考或联考成绩)录取原则:
1.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工艺美术、环境设计、音乐学5个专业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专业课成绩*60%)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2.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3.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体育教育、体育教育(足球方向)、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三个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1.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均以各生源地统考成绩为准;
2.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文化课成绩、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生源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平行分)时录取原则:
1.文科考生,依次按文科综合、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外语(蒙朝语授课考生取外语、汉考三级成绩高者)、文科数学成绩择优录取;
2.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综合、理科数学、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外语(蒙朝语授课考生取外语、汉考三级成绩高者)成绩择优录取;
3.艺术类考生,依次按专业课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4.体育类专业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5.高职类对口招生考生,依次按专业课综合、语文(蒙古语文)、数学(蒙授数学)、英语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ISEC)专业、应用型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AISEC)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校企合作专业、物理学专业、应用生物科学专业、日语专业、考古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需加试英语口语且成绩合格;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ISEC)专业、应用型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AISEC)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六条 除在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相关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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