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10-29 10:44:51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将同一轮投档考生视为院校志愿顺序相同,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专业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当投档分数相同时,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最高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次高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其他省(区、市)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在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中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 实行高考改革的省(区、市),按照我校在该省市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和该省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录取规定录取。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招生部门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录取时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一条 体检要求:严格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我校外国语言教学只开设英语语种,学士学位授予对英语等级有要求,建议高考外语科目不是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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