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11-7 15:44:37
吉林建筑科技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2020年度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本年度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建筑科技学院
层 次:本科、专科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校
第四条 校 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学建大路1111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测绘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交通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环境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安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能源与动力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新能源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交通设备与控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遥感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工程造价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工程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资产评估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审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城乡规划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400元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400元
建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400元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400元
土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400元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400元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400元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400元
风景园林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400元
智能建造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400元
网络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软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物联网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公共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9200元
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9200元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9200元
动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1600元
书法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专科专业: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
工程造价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建筑科技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吉林建筑科技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要求,学校积极落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和学费减免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主要奖励和资助项目有学生奖学金、建科励志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
1、学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000元/学期;二等奖学金:500元/学期;三等奖学金:200元/学期。奖学金覆盖面占在校学生的15%。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在籍学生均可参加评选,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评定完成。
2、建科励志奖学金。建科励志奖学金评定金额为2000元/人。每年评定一次,在籍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3、创新创业奖学金。学校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对学生取得的创新创业实践成果按项目予以奖励。每个项目额度为500元--5000元不等。
4.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入学后,经学校核实认定的家庭困难学生可申请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获得相应的经济资助。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程序是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除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外,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二、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照各省(市、区)投档原则,依次录取其他志愿考生;
三、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学校对进档考生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对进档考生先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每名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逐一进行检索录取,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时,检索其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总分相同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比较文化总分,文化总分也相同,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单项科目顺序比较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单项科目顺序比较成绩,不分文理类考生依次按文化总分,语文和数学总分、外语单科顺序比较成绩。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依次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调剂但分数未达到调剂标准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对未能按志愿进入专业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有关省招生部门有明确录取规定,则按该省录取规则执行。 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总分相同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参照本条内比较办法;
四、对加分照顾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艺术类录取原则: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的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取得省级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吉林省报考书法学专业应取得本科普通高等学校校考专业合格证,其他省书法学专业省统考参照所在省文件规定执行)的考生,方可报考我校。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1.使用省统考合格证录取,按综合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总分×100%)+(文化课成绩总分×60%),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每名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逐一进行检索录取,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时,检索其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如综合成绩相同专业志愿相同,有关省有等级要求则等级高者优先录取,等级相同或无等级要求,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专业成绩再相同,素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素描成绩再相同或无专业课单科成绩,则比较文化课单科成绩: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单项科目顺序比较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单项科目顺序比较成绩,不分文理类考生依次按文化总分,语文和数学总分、外语单科顺序比较成绩。
2.内蒙古实行“按文化课成绩×40%+美术联考成绩×60%”进行排序,排序后分专业按专业志愿清进行录取,排序成绩相同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参照本条内比较办法。
3.吉林省书法学专业录取:具有本科普通高等学校校考专业合格证的投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遵循专业志愿择优录取,排序成绩相同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参照本条内比较办法。
六、学校在江苏省录取原则除遵循以上条款外,江苏考生选测科目等级均不得低于CC,必测科目等级4C以上;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进行录取.文科类考生选测科目须为历史,理科类考生选测科目须为物理,另一门选测科目不限;同分情况下,按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择优录取。等级优先顺序为:A+A+>A+A>A+B+>AA>A+B>AB+>A+C>AB>B+B+>AC>B+B>B+C>BB>BC>CC。
七、实行全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学校录取原则除遵循以上条款外,考生选考科目按照所在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学校选考科目为准;如果录取原则与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有冲突,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录取政策执行。
有关省招生部门有明确录取规定,则按该省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学建大路1111号
联系电话:0431-81865507 81865508 81865509
联系人:才老师 王老师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未特别要求的,依据国家相关招生政策执行。本章程由学校招生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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