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学院录取规则

更新时间:2020-11-9 7:54:43

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高考加分和同分排序规则。

 

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录取批次内,根据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根据生源情况,经生源地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批准,我校可进行专业计划调整。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依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除英语类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不作规定。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五条  实行高考制度改革的省(市、自治区),在遵守生源所在地招生录取政策的基础上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江苏省普通类专业录取按照“先分数后等级”录取。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专业成绩认可所在省(市、区)的统考(联考)成绩,执行所在省(市、区)划定的专业、文化分数线。凡有明确投档规则的省份,学校按照生源所在省(市、区)投档规则的排序录取并确定考生专业。如生源所在省(市、区)无投档录取规则,进档考生以专业统考成绩排序名次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并列,则按文化总分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如文化总分依然相同,则按英语、语文、数学高考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按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发布的投档规则录取,学校不再另行出台规则。

 

第十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招生计划数在录取时不设男女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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