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大学录取规则

更新时间:2020-11-10 8:06:37

佳木斯大学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办监督体制,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办法:


    1.分专业录取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对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江苏省进档后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法录取;其他省(区、市)考生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不含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投档成绩高的考生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有专业志愿考生安排完专业后再进行调剂录取。


    2.专业调剂及退档。在已调档考生中,我校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投档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3.对享有加分照顾政策投档的考生,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照顾政策加分不计入总分,以实际高考成绩作为安排专业录取依据。


    4.实际高考成绩同分的同一专业志愿的多个考生待录入到同一专业,且该专业剩余计划少于考生数时,首先录取享有照顾政策的考生,其次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录取(文史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5.江苏省考生非艺术类理科专业采用选测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文科专业采用选测科目为历史、地理、政治(详见公布的招生计划),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选测为BB,必测为4C1合格。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按“专业清”的原则录取。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达到省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美术类实行艺术类综合分投档的省份,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体育类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达到省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厚基础、宽领域、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进一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学校自2012年起实行大类招生工作。


序号

大类名称

包含专业

1

教育学类

教育技术学、学前教育、小学教育

2

生物科学类

生物科学、生物技术

3

机械类

隶属于工学08-I类,所含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车辆工程

4

能源动力类

隶属于工学08-I类,所含专业能源与动力工程

5

农业工程类

隶属于工学II,所含专业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农业电气化

6

电气类

隶属于工学IV,所含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7

电子信息类

隶属于工学IV,所含专业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

8

工商管理类

隶属于管理学,所含专业工商管理、会计学

9

物流管理与工程类

隶属于管理学,所含专业物流管理

10

美术学类

美术学、绘画

11

设计学类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工艺美术


备注:1.机械类、能源动力类按学校工学I大类培养,统一进行分流;


      2.电气类、电子信息类按学校工学IV大类培养,统一进行分流;


      3.工商管理类、物流管理与工程类按学校管理学大类培养,统一进行分流。


第十六条  日语、朝鲜语、英语、英语(S)、俄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


第十七条  对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专业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考生的健康状况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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