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12-7 21:33:35
湖南工商大学2020年招生章程(普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湖南工商大学,国标代码为10554,英文名称为“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第三条 学校位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分南、北两个校区:南校区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569号,北校区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学校是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涵盖经、管、工、理、法、文、艺等学科,具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达到本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本校招生政策,并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类)要求
第八条 2020年学校面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本科招生,同时面向湖南省组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专科招生,详细计划以各省(市、区)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九条 英语、商务英语、法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英语、商务英语考生需参加生源所在地组织的口语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方能报考。其他专业(类)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条 体检标准执行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生源省相应艺术类专业联考及高考。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所在批次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成绩×70% +文化成绩×30%),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生源所在省有特别要求的按省级招办确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湖南工商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招收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学校组织高水平运动队项目测试。通过测试,确定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对于实行高考招生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考生所在生源省份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调阅湖南省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105%,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不超过120%。
第十六条 按志愿优先的原则投档,不设置院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江苏省普通类本一批次考生,其选测科目等级的最低要求为BB,必测科目的等级最低要求为5合格。进档考生按投档分加选测科目等级分计算录取分,等级加分标准为A+加5分,A加3分,B+加1分。
第十八条 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要求,按投档成绩优先,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进档考生成绩分布设定第一、二专业志愿间的投档级差,尽量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可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到第二专业志愿;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尽量调剂到同学科相近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加分计入投档、分档成绩。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除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网站上公布外,学校网站也将在录取结束后公布,网址为:http://www.hutb.edu.cn,招生咨询电话0731-88686693、88686667、88686694,投诉电话0731-88689012。
第二十二条 录取新生在我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日期内未办理报到手续且无正当理由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入学注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与身体复检。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在入校后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复试。对复查(复检、复试)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特、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除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外还采取设立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措施,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南工商大学普招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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