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录取规则

更新时间:2021-1-30 9:45:45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投档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普通高考专业录取以高考投档成绩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普通类、单列类文史类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分数高的考生;双语类、民语言类文史类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分数高的考生;普通类、单列类理工类考生优先录取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分数高的考生;双语类、民语言类理工类考生优先录取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普通类及单列类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政治理论分数高的考生;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录取到其他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条 与本科院校联合培养(3+2)应用型本科人才专业“只录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只招收填报该专业志愿考生。如考生报考专业计划已满,考生服从调剂,我校调整到其他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出现投档成绩同分情况时,参照第九条执行。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普通高考文理科各专业的双语类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15分(含15分),普通类、单列类、民语言类文理科各专业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20分(含20分)。

 

第十三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乌鲁木齐职业大学2020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升专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投档按加分录取,按考分录取专业。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音乐类、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在音乐类、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如出现文化课成绩同分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美术教育、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工艺美术品设计等专业须有自治区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音乐教育、音乐表演专业须有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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