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原则

更新时间:2021-2-1 22:26:11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考生通过网上填报志愿,学校分省(自治区)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尊重志愿。

 

第十七条  第一志愿未录满专业,录取征集志愿考生,无级差要求。

 

第十八条  对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照顾条件,加分或减分投档的,我院均予以认可,并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征集志愿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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