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2-2 13:48:56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院长、主管副院长、教学副院长、管理副院长及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各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我院认可各省(自治区)有关加分、降分政策。
第十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我院仅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一条 男女比例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生源省级招办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生源省级招办无明确规定比例的学院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 对进档考生实施德智体全面考核,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结合考生专业填报志愿,依次确定录取专业。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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