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2-16 18:47:32
录取规则、办法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参与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网上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 录取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顺序: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及投档顺序,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相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认可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
第二十二条 录取专业确定办法:专业志愿优先,优先满足考生专业志愿,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调剂志愿为最后志愿,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第二十三条 调档比例及录取查询:调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执行;考生可登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和学院官网进行录取查询。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专业文理兼收;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 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1.录取时不限考生所学外语语种,进校后公共外语统一学英语。
2.报考考生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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