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3-10 16:29:00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录取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五条:1、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学院招生计划,按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2、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优先满足专业第一志愿;对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在招生计划范围内,优先满足专业第一志愿。
第十六条:按省教育厅和省高招办有关赋分的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在专业成绩上线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为止。
第十八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所缴纳的学费不予退还,并将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十九条:未参加体检和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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