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更新时间:2021-3-11 7:49:31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普通类考生和对口类考生总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划定的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类考生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类考生双过线的情况下,按艺术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按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并要充分考虑相关科目成绩,以分数、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按语文、数学、英语的成绩依次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教育部及生源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第十七条  对中共党员、省级各单项奖获得者、地区以上优秀学生干部和体育竞赛优胜者等的录取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到公正、公平、择优,学院成立了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对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将及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录取结果,并寄发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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