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3-18 11:45:31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录取。
第十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已录取的考生若体检结果不符合高考相关规定的,学校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专业没有特殊性别和男女比例要求。
第十二条 具体录取方式
1.对于新高考试点省份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实行专业志愿投档。对于进档考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优先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平行志愿投档不满时,再考虑征求志愿。
2.对未实行新高考试点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进档考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优先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能录取到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录取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到相应专业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3.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4.无专业加试要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康复治疗类专业按照大类招生,一学期后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康复治疗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两个专业进行专业分流;
(2)健康管理与促进类专业按照大类招生,一学期后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医学营养、健康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三个专业进行专业分流;
(3)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的办法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法人代表:贾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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