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3-22 10:21:40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三条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男女生比例:轮机工程技术(士官生)、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士官生)两个专业只录取男生。其他专业录取男女生比例不限。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飞机机电设备维修、无人机应用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专业适合男生就读。
第十五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六条 拟在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专业对“普通类”考生选考科目要求: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市政工程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士官生)、新能源汽车运用与维修、轮机工程技术(士官生)、无人机应用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通信技术、通信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物理|化学|技术”,飞机机电设备维修专业为“物理|地理|技术”,智能控制技术专业为“物理|思想政治|技术”,考生的选考科目只需一门在专业选考科目范围之内均可以报考该专业。其他专业的选考科目范围均为“不限”,考生在报考时无科目限制均可以报考。
第十七条 面向浙江省“统一高考”、“单独考试”招生的录取方式。
(一)在浙江省“普通类提前录取”中(轮机工程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两个“直招士官生”专业),学校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按照“分数优先、遵照志愿”的原则确定进档考生的录取专业。即先按考生高考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然后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第一专业、第二专业的志愿顺序,依照浙江省征兵办公室核实提供的“水兵”和“陆勤”合格考生名单及专业计划数确定录取专业,其中轮机工程技术专业需符合“水兵”条件。
(二)在浙江省“普通类平行录取”、“单独考试平行录取”中,学校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 面向外省“统一高考”招生的录取方式。
学校根据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批次、投档比例提供的考生名单进行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以“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专业招生计划数及专业要求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即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对考生选考科目等有要求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工作,学校执行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二十条 各专业在招生录取时,无专业加试要求,无单科成绩限制。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对省内外“统一高考”的考生,单科成绩排序为语文、数学、外语;对浙江省“单独考试”的考生,单科成绩排序为职业技能、语文、数学。
第二十二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的,学校向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报考定向培养士官的考生须为2020年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0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其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有关“直招士官生”的招生计划、报考程序等规定,详见我校招生网站公布的《2020年定向培养士官生招生简章》。
第二十四条 对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工作,学校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的《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对“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录取”招生工作,学校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和《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录取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本校招生网站查询。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录取名单,发放由校长签发、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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