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3-24 13:09:51
录取原则
第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察,择优录取。
第八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线上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但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录取分数要求高于第一志愿考生的录取分数。
第九条 招生按招生计划数的120% 比例投档。
第十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对生源比较充足的热门专业,根据生源情况,在适当调整增加招生计划的同时,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向省招生办提出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十一条 根据考生填报志愿的顺序,参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依照:总成绩=文化成绩+术科成绩。(体育、艺术类考生)
总成绩=文化成绩(普通类考生)
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相应专业。优先录取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的进档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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