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4-4 7:41:27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分代码(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按照“依据学科,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投档原则,以“专业清”方式,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排序,结合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情况、综合素质评价等其他指标录取。艺术类考生需参加全省艺术美术类统一考试,且文化和专业分均需达到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考生按文化分和专业分总和计算投档分。艺术类专业按照“依据科学,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投档原则,以“专业清”方式,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排序,结合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情况、综合素质评价等其他指标录取。
第十九条 在投档过程中,文史类、理工类(非语言类专业)考生如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文史类、理工类(语言类专业)考生如总分相同,按外语科目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按语文(含附加分)科目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艺术类考生如总分相同,按专业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再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第二十条 普通高考英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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