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职业大学高考统招招生章程(2020年实行)

更新时间:2021-4-6 16:24:43

扬州市职业大学高考统招招生章程(2020年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江苏省相关招生录取政策,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高考统招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扬州市职业大学。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462,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458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

 

扬州市职业大学是一所全日制综合性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由原扬州市职业大学、扬州教育学院、扬州环境资源职业技术学院和扬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合并而成,办学史可追溯至1906年的高邮师范传习所。

 

学校占地1100余亩,校舍45万㎡,现有教职工1200多人,专任教师968人,其中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的教师745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71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425人。现开设17个大类,74个专业,几十年来,已培养毕业生25万人。学校与10多个国家的高校友好合作,建有7个中外合作办学和海外本科直通车项目,现有留学生200多名。

 

第五条 学历证书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习期满,合格者由扬州市职业大学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为扬州市职业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以及我校历年计划延续性等因素,分省确定我校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助产专业只招女生,其他专业无性别和比例要求。

 

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

 

第十七条 学校照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分代码(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对江苏省高考统招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分数优先”的录取方式;对江苏省外高考统招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分数优先”的录取方式。

 

第二十条 江苏省外高考统招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的安排采取分数优先的办法确定。对于进档的同分考生,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高考录取执行以下规定:

 

(1)应届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必须合格。

 

(2)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必测科目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下同),选测科目等级不限。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如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在参加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录取时,必测科目成绩均须达到合格,选测科目等级不限;参加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七门学业水平必测科目成绩中不合格(或D级,下同)科目不得超过三门。

 

(3)文理科类录取:对进档考生分文理科按照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依次录取。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如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再按其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并依次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能被录取的,有服从志愿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无服从志愿者,作退档处理。

 

(4)体育类录取:对专业分和文化分均达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总分排序,如仍相同,则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依次录取。

 

(5)美术类录取:依据全省专业统考成绩,在专业分和文化分均达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总分排序,如仍相同,则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依次录取。

 

(6)音乐类录取:依据全省专业统考成绩,在专业分和文化分均达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分排序,如仍相同,则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依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各类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报考英语类专业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为良好。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苏教外函[2017]19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其中,医学类专业6200元/年、文科类专业4700元/年、理工类专业5300元/年、农业类专业2200元/年、体育类4800元/年、艺术类6800元/年、嵌入式培养专业在原科类学费基础上增收1800元/学年、海外本科直通车项目在原科类学费基础上增收42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原科类学费基础上增收2000元/学年。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1000元/年(6人间)、1200元/年(4人间)。

 

第二十六条 奖助贷政策

 

我校录取的所有学生同等享受我校“奖、助、贷、勤、补、减、免”等助学政策。

 

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企业奖学金1200元/人•年,汇金奖助学金2000元/人•年。

 

助学金:2000-4000元/人•年。

 

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就读高中和生源地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限额8000元/年。

 

勤工助学:学校设有众多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需勤工助学者可以申请。

 

特困生补助:在校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突发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特困补助1000-4000元/人.年。

 

求职补贴:1500元/人,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均可申请。

 

第二十七条 资格审查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及身体复检。凡经查实为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考生,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上报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http://zsjy.yzpc.edu.cn/

 

招生官微:扬州市职业大学招生微发布(yzzdzswfb)

 

联系电话:0514-87697000

 

传真:0514-87697010

 

招生QQ群:

 

478988590(常州)  61526656(淮安)   414630772(连云港)

 

258912435(镇江) 372560689(南京)  111901759(南通)

 

386668502(苏州) 549259514(扬州)  575666505(泰州)

 

236675854(无锡) 371558215(宿迁)  294391281(盐城)

 

530566513(徐州) 564220728(外省)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458号

 

邮编:225009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扬州市职业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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