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洲职业工学院普高统招招生章程 (2020年实行)

更新时间:2021-4-6 16:32:42

沙洲职业工学院普高统招招生章程 (2020年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专科及“3+2”高职与本科分段培养项目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沙洲职业工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288,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福新路1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

 

沙洲职业工学院创建于1984年,坐落于苏州张家港市。环境生态秀美,教学设施先进,师资力量雄厚,食宿条件优越。设有建筑、纺织、机电、电子信息、经济管理、基础科学、思政教研7个系部40多个专业。笃行“勤奋、求实、开拓、进取”校训。

 

第五条 学校面向江苏、贵州、山东、安徽、河南、广西6省招收专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沙洲职业工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沙洲职业工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沙洲职业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沙洲职业工学院学生处招生办。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含特殊类型):学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填报我院艺术类专业的各省考生必须参加该省考试院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我院不再单独组织相关专业测试。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二十条 对江苏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原则择优录取,各专业间不设分数级差。对江苏省外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各专业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对于进档考生,我校将采用“分数优先(即分数清)”的录取方式。如总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按数学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对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和学业水平测试均达省控线的考生,以文化成绩加专业成绩计总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如总分相同,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江苏省物价局)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 4700 元,

 

工科类专业 5300 元,

 

艺术类专业 6800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200元(苏价费[2002]369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教财[2006]2号)。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了“奖、贷、助、补、减、缓”六位一体的资助体系。详见《沙洲职业工学院学生手册》(https://zs.szit.edu.cn/website/xsrx/)。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福新路1号沙洲职业工学院招生办         邮政编码:215600

 

 招生咨询电话:0512-56730120,56730115

 

 招生传真:0512-58251098

 

 电子信箱:zhouli8481@126.com

 

 招生监督电话:0512-56730023

 

 招生监督邮箱:762953518@qq.com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s://zs.szit.edu.cn/website/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沙洲职业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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