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3 20:29:21
滁州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滁州学院
二、办学层次:本科
三、办学类型: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四、办学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1号(会峰校区),邮政编码239000;滁州市琅琊西路2号(琅琊校区),邮政编码239000。
五、录取规则及要求
(一)在考生符合相关单科成绩合格线的情况下,按以下原则进行录取:
1.对同批次投档到我校、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分配专业,即在专业志愿次序相同情况下,按从高分到低分原则录取。最后对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录取到相关有空缺计划的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2.对同批次投档到我校、无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将其录取到相关有空缺计划的专业;对于无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二)报考以下专业除遵守上述规则外,还需符合:
1.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滁州学院2021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执行。
2.安徽省体育类专业以综合分排名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参见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规定。
3.以下专业对相关高考单科成绩有特殊要求:
(1)报考英语、英语(师范)、商务英语的安徽考生在英语口试成绩不低于“良好”等级、英语高考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150分制)的前提下,按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安徽考生在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150分制)的前提下,按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关于外省录取原则:
1.录取工作按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政策及规定实施。
2.所有省外考生不设单科最低分要求。
3.除该省份规定要求之外,按上(一)条款执行。
(四)考生如享受加分政策,按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执行,录取时以投档分为准。
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我校与泰国易三仓大学合作培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学生。
(一)学制及证书
学制4年,实行“3+1”培养模式,学生第一学年、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在我校学习,第四学年(满足泰国易三仓大学入学专业成绩和英语水平的要求)赴泰国易三仓大学学习,符合双方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我校和易三仓大学双学位,且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未能赴易三仓大学学习的学生按规定修满相应的学分、成绩合格者,可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和学位证。
(二)收费标准
国内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等按照安徽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国外学习期间费用: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泰国易三仓大学当年针对国际学生所设的标准收取(根据2020年标准,该项费用约为45000元人民币),生活费自理。
(三)相关要求
1.外语要求: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英语口试成绩不低于“良好”等级,英语高考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150分制)。本专业学生入学后外语教学、泰方来校授课及赴泰学习期间均为英语授课。
2.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七、颁发证书
学校名称为滁州学院,学历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种类为学士学位证书。
八、学费标准
按照安徽省价格主管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教育厅核准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以安徽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九、2021年招生数
学校在安徽、吉林、辽宁、河北、河南、山西、山东、江苏、上海、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东、新疆等省份有招生计划,详情请查阅相关省级招生部门或我校招生信息网发布的相关信息。
十、外语语种
英语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其它专业没有语种限制,但进校后外语以英语安排教学。
十一、考生体检标准
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十二、联系方式
校园网主页:http://www.chzu.edu.cn
招生网主页:http://zsw.chzu.edu.cn
招生咨询热线:0550-3518833
中外合作办学咨询热线:0550-3510898
招生办公电话:0550-3510048(传真)
招生监督电话:0550-3087951
学校微信公众号:cnchzu
学校QQ公众号:czxy1950
招生咨询QQ号:3526449547
招生咨询邮箱:3526449547@qq.com
招生办公室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1号
邮政编码:239000
十三、其他须知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形成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为主导,以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为辅助,以社会捐助为补充的多渠道、全方位奖助工作格局,通过“奖、贷、勤、补、助、免”等多种方式资助学生完成学业,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本章程如与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相冲突,以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学校将另行公告。
十四、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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