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2-1-9 14:39:42

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2743

 

第五条  学院地址:

 

南校区: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道蟾蜍石东路2号;邮政编码:510515

 

北校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高职园区马沥路;邮政编码:510500

 

西校区: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鹤龙二路1121号;邮政编码:51044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院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院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与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网络工程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学院“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院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本科高校)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本科高校)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院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美术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院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院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参阅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择优录取。

 

无排位分省份的同分点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语文、数学、外语。如以上三科科目成绩都相同,参阅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择优录取,或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艺体类(美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学院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学院招生网站。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院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经学院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院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学院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执行。

 

商务英语、应用英语、应用日语、旅游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大数据与会计、金融服务与管理、大数据与财务管理、跨境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管理、关务与外贸服务、市场营销、工商企业管理、社会工作、学前教育专业学费 525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3000元/生·学年,其他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住宿费750-14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61362195

 

传    真:020-61362251

 

电子邮箱:zsjyb007@163.com

 

学院网址:https://www.gdmec.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gdmec.edu.cn/

 

第三十九条 学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院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薛老师

 

监督电话:020-61362231

 

传    真:020-61362231

 

电子邮箱:jjs2231@126.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院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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