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族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2-1-13 19:53:52

四川民族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相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四川民族学院,国标代码为11661,英文译名为Sichuan Minzu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是四川省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地址为四川省康定市姑咱镇学府路354号,邮政编码为626000。

 

第四条 办学类型以普通本科为主、高职专科为辅,兼有少数民族本、专预科。

 

第五条 本、专科学生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符合毕业条件,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学校为四川民族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校各类招生录取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

 

第九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立考生咨询、来信来访办公室,负责受理、回复考生及家长有关招生录取信访及咨询。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等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计划方案由招生就业处编制,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议,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教育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在四川省和其它省(市、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总计划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市、区)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三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四条 对于四川省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深度贫困县紧缺专业免费定向培养计划、三州民族地区本土人才培养工程招生录取事宜,按四川省教育厅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录取机制,对考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综合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认可各省(市、区)加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少数民族预科除外),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公共外语按英语安排教学,小语种考生请慎报。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调档比例为120%。

 

第二十一条 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

 

1.普通类专业均不设专业级差,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即按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和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考生在投档成绩相同,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录取。当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学校将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配到尚未满额的其他专业。对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2.艺术、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四川省招生考试机构组织普通高校招生艺术、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和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文化统考,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必须同时达到四川省划定的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对进档考生,不设专业级差,以“专业志愿优先”方式,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配到尚未满额的其他专业。对于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3.二类模式招生按川教函﹝2017﹞242号“即2020年高考起,按汉语文与藏语文或彝语文各50%计入。招收二类模式考生的普通高校藏文、彝文专业在录取时,由四川省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志愿情况划线,按照投档规则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录。”政策执行招生录取工作。

 

4.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5.对于已经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区),我校依据向相应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报送并向考生公布的选考方案,按照相应省(市、区)的招生录取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以 “奖、贷、助”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鼓励和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具体资助措施和资助项目详见“四川民族学院学生工作部网站”。

 

第二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未委托和授权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就业处联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委监察、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监督。学校纪委监督电话:(0836)2859586。

 

第二十六条 招生录取信息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及时发布,供考生查询,查询网址:http://zjc.scun.edu.cn/。

 

第二十七条 学校网址及招生咨询

 

学校网址:http://www.scun.edu.cn/。

 

咨询电话:(0836)2856805 (兼传真), 2859673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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