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2-19 14:23:43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院实施“阳光招生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总原则。
第十五条 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原则
1.录取原则: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所规定的录取批次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含政策性照顾分值)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相关专业。
2.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到有剩余计划专业。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3.招生计划将根据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相关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我院认可考生高考体检信息,成绩和身体条件合格的予以录取,开学后学院组织复检,对不符合专业条件的学生调剂至相近专业。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加分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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