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2-19 18:39:30
录取规则及要求
第十五条 学院录取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工作的有关通知和招生省级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实施,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党委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遵循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普通高考招生按设置招生计划所在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所规定的录取批次投档原则进行投档。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相关专业,计划未满可按我区招生相关政策复征或降分投档录取。
第十八条 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投档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学院尽量满足专业志愿。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不限,入校后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二十一条 所有已录取的考生,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调换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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