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2-25 16:20:47
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2021年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注册地址:广西来宾市铁北大道968号,院校代码:14574。
第三条 办学性质:民办
第四条办学层次:高职高专三年学制
第五条上级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六条按学校有关规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国家认可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校名为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党委和校务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学院成立由主管招生副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招生办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院普通高考招生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本院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学校督导室直接参与招生工作并实施监督,确保学校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原则与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在生源省招生考试院(办)的组织、监督下进行,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条 未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或批次,实行“志愿优先,遵循分数”原则,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或批次,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安排原则,为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各专业计划数根据生源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对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如所填专业计划已满,则参考考生所填报的志愿调剂录取到相近专业,如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在录取过程中,执行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自治区有关政策征集志愿、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无男女生比例和民族类别限制。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参照我校相关专业报考要求执行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六条已被录取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我院规定的报到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再进行复查,凡属徇私舞弊或不符合条件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费用标准:所有收费严格按照广西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每个专业的收费标准请查阅《2021年普通高考指南-招生计划篇》或登陆我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学院建有较完善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学院承诺:保证不让贫困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措施主要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学生补助;同时,学院还有独具特色的资助政策及设有多个勤工助学岗位,让贫困学生以顺利完成学业。以上各种政策详细信息见今年招生简章及我院招生信息网。
第二十条 退学退费办法∶学费住宿费退费:学费按照学年收取。学院实行学年制,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计算清退剩余的学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学生开学前申请退(转)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全额退 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未入读的,按90%计退学费、 住宿费;入读1个月(含)以内的,按85%计退学费、住宿费; 入读超过1个月至1个学期的,按5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 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3个月(含)以内的,按20%计退学费、 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再计 退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及时为学生结算已领取教材的费用,多退少补。学生退费时间以本人正式提出书面申请退学的日期为准。其他补充事项,由学院财务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地址:广西来宾市铁北大道968号
邮编:546100
学院网址:http://www.gxltu.edu.com
电子信箱:3177762778@qq.com
联系电话:0772-6621665、6621666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章程、要求、规定等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以往条款即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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