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2-3-15 15:50:04

甘孜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办学属性及层次:甘孜职业学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高职)学校。

 

第三条 办学地址:甘孜州海螺沟景区南磨大道1号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录取监察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学院负责招生就业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其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院招生规模;

 

2.决定学院的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生源计划);

 

3.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和相关工作细则;

 

4.讨论决定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院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院的教育思想、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

 

2.负责作好学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预测,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生源计划)的建议方案;

 

3.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与研究;

 

4.组织与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招生录取监察小组由学院纪委书记任组长,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并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录取规则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条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顺序,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第六条 录取方式: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七条 调档比例:按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

 

第八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九条 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时,我校将按考生进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调整到计划空余专业进行录取,对成绩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对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符合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投档或录取照顾政策的,可享受加分投档或录取照顾政策。

 

第十一条 我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我校将不予录取;体检不符合专业相关要求的考生,应慎重填报。对存在明显身体残疾或语言障碍的考生,原则上也不能录取到毕业后可能从事教师职业的相关专业。鉴于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色觉异常(色盲或色弱)考生将不能被录取,学院建议残疾考生谨慎填报护理类专业。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进档考生在录取时,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综、数学、英语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择优录取,理工类按照数学、理综、语文、英语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一类模式的考生,按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标准和要求进行。二类模式的考生,一律按普通类考生的录取程序和要求进行录取,投档成绩不含二类模式藏语文(彝语文)成绩且不作参考。

 

第十四条 艺体类考生的录取,在普通专科批次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所有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所有专业外语基础课程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通过省市教育考试院(招办)高考录取查询系统及我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新生凭我校颁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若不能按时到校报到的考生须向我校招生就业处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历证书颁发:凡学习期满,经我校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由教育部统一注册的甘孜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四、学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五、奖、贷、助学措施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资助政策和学院“奖、助、贷”资助体系,对成绩优秀、表现良好、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奖励或资助。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电话:15328798677

 

电子邮箱:8093364@qq.com

 

监督电话:1804809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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