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2021

更新时间:2022-3-29 8:17:40

青海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青海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及青海省招生部门的规定,结合本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海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2021年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原则,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考试管理中心、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青海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第三条 学院名称:青海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

 

 (Qinghai Qaidam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学院代码:14521

 

学院地址: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都兰西路32号。

 

邮政编码:817099

 

第二章 办学性质

 

第四条 青海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设立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职责:制定本院招生章程、招生工作规定及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院情况和录取规则;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处理本院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录取条件

 

第六条 必须是在相应批次报考青海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政审、体检合格高考成绩符合青海省招办划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青海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录取规则:

 

1.根据考生志愿及本院招生计划、省招办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2 学校公共外语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3.对第一志愿报考本院的考生,学院将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4.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招委会规定执行。

 

5.因生源不足,本院可以对招生专业计划进行调整。

 

6.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7.对男女比例的要求:除化工装备技术专业限招男生外,其他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8.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对新生进行严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学费及奖助贷学金

 

第八条严格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及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471号)收费标准执行。

 

1. 各专业学费标准严格按青海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执行。普通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会计、财务管理、学前教育、数字媒体应用技术专业学费3500元/学年;机电类、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生物类、酒店管理等专业学费3300元/学年;化工类、汽车营销与服务、旅游管理、电子商务专业学费3100元/学年。

 

2.住宿费收费标准为800元/学年。

 

第九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较为完善的助学体系:

 

1.“国家奖学金”,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对高职(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档次进行资助。

 

4.“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帮助新考入高校的和在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办理,不需要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具体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

 

6.“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青海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http://www.qhcdmzy.com.cn

 

咨询电话:0977—8223210(兼传真)

 

E_mail:qhcdmzyjsxyzjc@163.com

 

第七章  联合培养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 学院与中职学校合作开展职业教育人才联合培养工作,专门设立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录取的学生,学籍由学院统一注册,在中职学校完成第一年公共课,后两年在学院完成大专阶段专业的学习。学生毕业需完成规定的教学计划和学时学分,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要求,由学院统一发放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4年开始实施,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后逐年修订,由青海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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