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融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2-4-29 13:08:24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由浙江省教育厅领导和管理,是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浙江省重点建设高职院校和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

 

第三条 学校经批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对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国际商务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完成双方联合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和美国西雅图城市大学的学习证明。大数据与会计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完成双方联合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和美国尔湾协和大学副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金融特色鲜明的多学科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以就业为导向,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占地面积612亩,具有完善的现代教育教学设施和雄厚的教育教学资源,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面向全国招收高职学生,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生主管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九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专业录取不限制外语语种。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国际商务(中外合作办学)和大数据与会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考虑第二专业志愿,仍不能满足的考虑第三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学校允许专业调剂,对于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随机将其调剂到未满专业中,直到录取满额为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综合素质好、外语及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 学校不予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第十七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招生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全程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学生学费收费标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专业6600元/学年;金融服务与管理、财富管理、大数据与会计、国际经济与贸易、跨境电子商务专业6900元/学年;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广告艺术设计专业90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大数据与会计、国际商务专业18000元/学年;其他专业6000元/学年。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四人间1600元/学年,六人间1200元/学年,住宿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艺术类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设奖学金和行业、校友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绿色通道、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资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助学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登录学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1)招生咨询电话:0571-86739200

 

(2)招生监督电话:0571-86739268(纪检监察办公室)

 

(3)传真:0571-86739000

 

(4)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18号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5)邮编:310018

 

(6)学校网址:http://www.zfc.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b.zfc.edu.cn

 

微信公众号:浙金院招生信息窗(zjyzsx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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