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大学2021年高职扩招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2-5-2 9:13:50

牡丹江大学2021年高职扩招招生章程


为确保扩招招生工作公平、公正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全称:牡丹江大学

 

二、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地明街530号

 

邮编:157011

 

三、学校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四、办学层次:专科;学制:三年

 

五、颁发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校名称是:牡丹江大学。

 

六、报名条件:具有我省户籍,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力的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高素质农民、企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在岗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乡镇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等均参加高职扩招。

 

七、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规定。

 

八、招生考试: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避免人员流动,保证考生和在校生人身安全;若报考我校人数多于核定招生计划数,学校将组织网络远程面试;若报考我校人数少于核定计划数,学校将组织网络远程面谈;网络远程面试或面谈采用综合素质考核,考生根据学校现场提供的网络面试或面谈综合素质题库,随机选题后口述回答,考官现场打分并评定成绩。

 

九、扩招专业及计划:最终报考专业及计划数以黑龙江省教育厅最后审核公布为准。

 

十、录取规则

 

录取原则:我校扩招考试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学校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采取分类录取的形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总分相同时,面试(面谈)成绩高者优先。

 

录取办法:

 

2021年11月13日,学校统一组织网络远程面试或面谈。

 

1、高中生依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参加网上面试(面谈)成绩合格者,进行择优录取。

 

2、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等高中阶段同等学历学生依据学业成绩和职业技能证书,参加网上面试(面谈)成绩合格者,进行择优录取。

 

3、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高素质农民、企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在岗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乡镇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等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免予文化素质考试,参加网上面试(面谈)成绩合格者,进行择优录取。

 

4、考生已取得报考相关专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经学校审核通过后予以免试录取。

 

5、对于获得过国家、省级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及以上奖项的,经学校审核通过后予以免试录取。

 

6、为减轻考生备考负担,增加考生选择机会,对于在省内其他高职院校综合测试合格但未被录取的学生,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在我校可以免于综合测试,视为成绩合格。

 

7、学校届时将高职扩招成绩上传我校网站,可供考生查询,并接受考生申诉。

 

十一、录取结果:已被我校扩招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经省招考院确定后,由我校下发录取通知书,被录取考生须按规定时间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十二、纪检监察: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个人,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在扩招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按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上报省招生办备案。

 

十三、招生纪检监察电话:0453—6593007

 

十四、收费标准

 

1、学费:根据黑龙江省发改委、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我校各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对选择弹性学制考生报考食品检验检测技术、大数据与会计、中文、市场营销、计算机应用技术、动漫制作技术、建筑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八个急需专业,实行学费减免政策,只收取第一年学费)。

 

2、住宿费: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黑教联字[2007]1号文件批准,住宿费:8人间,每生每年600元。

 

十五、扩招学生资助项目:

 

1、按照《牡丹江大学学生手册》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2、退役士兵,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相关政策进行学费代偿。

 

十六、联系方式

 

学校名称:牡丹江大学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地明街530号

 

邮编:157011

 

电话:0453—659520465964056591832

 

传真:0453—6596405

 

网址:www.mdjdx.cn

 

E-mail:2007mdjdxzsb@163.com

 

十七、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改。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十八、本章程由牡丹江大学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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