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3-15 12:23:49
(二)免考及缓考(申请表见附件5)
1.考生因疾病或肢残、畸形免修体育课的,经审批免于参加体育考试,以24分计入体育总分;集中考试前因病或受伤不能参加的,则该项成绩以6分计入体育总分;心、肺、肝、肾等有严重疾病,不适合参加中长跑、游泳等体能项目及50米跑、跳绳等激烈运动的学生,不得参加上述项目的考试,该项成绩以6分计入体育总分。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须持本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附诊断病历原件和复印件),肢残、畸形学生持残疾人证书,在考前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并在考试前规定时间及地点进行面检,由中招办审批。
2.考生申请免考的病史记录和有关材料与该生学籍档案一起,随该生升学转入高一级学校。
3.集中考试前发病或受伤者或女生例假期间,由学校统一在考试现场办理缓考申请手续,经考试中心核准后可以参加统一组织的缓考。如到期仍不能参加的可申请免考,经批准后以集中考试成绩的60%计入总分。
4.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集中考试。如自行放弃考试项目,则该项目作零分处理,已测项目按最后得分计入总分;本次集中考试中由于考试中途因伤、病不能坚持继续考试者,如本人要求缓考,则该项目或未测项目经考试中心同意,可以重新补考,已测项目和重新补考项目按实得分计入总分;如病伤未愈仍不能参加补考的,经本人申请(附本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并附诊断病历原件和复印件),中招办批准,则未测项目给予6分计入总分,本次集中考试已测项目按实得分计入总分。
5.无故缺考,不予补考。无故不参加体育考试者,不予录取到高一级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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